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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及普法教育(二)

录入: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年1月28日  阅读:1304次

 

为响应石油城物业处保卫科年度计划工作安排及突发事故响应办法和应对,公司于2015122号下午2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由专人指导的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及普法讲座会议第二讲,全场70余人准时到场参加。

会议主要目的对保安员处置紧急突发事故及执勤可能遇到的事件进行了系统到位的说明培训。会议主要内容分为三块:(一)治安管理处罚常识。(二)正常防卫紧急避险常识。(三)现场保护常识。


 

现场保护常识。

学习目的:增强治安理论基础知识,在工作中能更好展开工作。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安公安机关派员勘察。”保安员在自己执勤辖区内如果发现刑事案件,更应承担保护好现场的工作,为公安机关破案创造条件。

案件现场,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痕迹和物证的一切场所。犯罪分子在一定的时间、地点,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实施犯罪,由于行为后果未必引起所涉及事物的改变,以致留下痕迹物证。现场是破案人员分析案情,捉拿罪犯及审判罪犯的重要实证依据。

一、现场分类

1、  按现场的状态、状况及保护情况分

(1)       原始现场。案发勘察前无任何破坏、处于作案分子作案原始状态的现场。

(2)       变动现场。案发后由于自然或认为的原因,致使现场的原始状态发生了部分或者全部改变,罪犯遗留痕迹,物证被破坏。

(3)       伪造现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毁灭证据,逃避打击。有计划,有目的将现场伪造,企图转移视线,或者嫁祸他人。妄图谋害;或有其他目的需要的,制造假案现场。


二、按犯罪活动地点的主次分类

(1)       中心现场。即犯罪分子作案地点。

(2)       外围现场。即中心外现场、留有犯罪可能有关痕迹物品的现场。

三、犯罪分子作案活动次序。

可分为第一、第二现场,乃至第三第四现场。

四、按犯罪案件性质分。

刑事案件现场、治安案件现场。

五、现场保护方法:

1、露天现场的保护

对露天现场的保护,通常是规划处一定的范围布置警戒。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应当包括犯罪分子作案地点和犯罪分子可能遗留痕迹的场所。范围划定后,即可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如对于不大的露天现场,条件又许可时,可以在现场周围绕以绳索,或撒以白灰作为标记,防止人们闯入。对于现场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应当设网看守或者设置屏障遮挡。对于通过现场的道路,必要时可以中断交通,指挥行人绕道而行。对于大院内空地上现场。可以将大门关闭,如果院内有其他住户,可以画出进出通道。有些露天现场虽然位于偏僻处,但也应加以保护,防止破坏。

2、  室内现场的保护

对室内现场的保护,通常可将房门封闭,并在门窗和重点部位设岗看守,对房子周围和进出室内经过的场所,应布置警戒线,禁止任何人接近。

五、几类主要案件现场的保护

1、  凶杀案现场保护。

凶杀犯罪对社会治安和人们的生命安全有严重危害,发生这类案件社会危害很大。这类案件的现场有在室外、室内、荒郊野外、闹市、公共场所等。对这类现场的维护主要从这几方面考虑:

一是以尸体为中心向周围广大现场范围。凶杀案件侵犯的目标是人体,所以尸体横卧的的位置就是现场的重要位置。凶手杀人后为了消灭罪证,往往采用移尸、焚尸的手段。因此发现尸体的现场不都是中心现场。如果发现尸体的地点与尸体征象不符(例如被刀杀害的,尸体周围应有大量的血迹)就要考虑是否是第二现场。对这类现场的保护就要根据尸体附近的拖拉痕迹、滴溅血迹等现象逐渐扩大范围。凡是和尸体有关系的现象都要被保护起来,并坐上标记,以免被破坏。

2、  保护中心现场的同时,注意发现痕迹物证。在凶杀案件发生时,往往伴有被害者与犯罪搏斗的过程,因此现场周围遗留的痕迹、物证也较多,特别是一些细小物品。如果能对周围的遗留物业能很好保护,对侦查案件会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3、  强奸案的现场的保护。

强奸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其特点之一是犯罪分子和被害人有一定时间的正面接触,现场上有挣扎、搏斗的痕迹,往往犯有罪分子的遗留物。如果是发生在室内的案件,应对室内留下的烟蒂等物品注意保护,并对床单、被褥、地毯、衣服等物上的斑迹、学等作出标示注意保护。在保护这些物证中,注意对现场周围的足迹、泥地、草地上发现的身体压痕、拖拉、抵抗的痕迹进行保护。还要对现场附近的遗留物,如作案工具、衣服、纸张、口罩、纽扣、表带等等不甚起眼的物品,都要加以保护。

4、  毒害案现场保护

毒害是一种较为隐蔽的杀人手段。由于投毒暗害的手段比较隐蔽,使被害人不易察觉,有时使案件不易侦破。特别是特大命投毒案,往往可使数十人甚至更多的人死亡,危害极大。对这类现场要特别注意保护。发现中毒现场后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一式封锁中毒现场,防止因当事人死后亲属、朋友及周围人进出,破坏现场内的痕迹、物证,并要防止因多人进出增加现场内的杂物,给毒物检查增加困难。二是对中毒死亡者食用后器皿、餐具要用洁净的物品包装起来,对死者的呕吐物要保护,不能让人随便收拾,须等现场勘查人员到后处理。三是中毒现场一切物品,如纸袋、小瓶、注射器、药片、果品均要在保护之内。因这些物品有可能和中毒有关。

5、  纵火案现场的保护。

纵火犯罪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和生命危害极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种手段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给社会造成很大灾难。纵火案往往因群众在救火时使现场遭到严重破坏,使案件的侦破产生困难。对纵火案现场保护要注意:

 

火灾现场在起火时,如未成火灾,起火点一般比较明显,只要保护起火点,使其免遭破坏,就可以达到保护好现场的目的;如已酿成火灾,要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及有关单位抓紧灭火。灭火后要及时封锁现场,并配合消防部门及刑侦部门认真清理火场,查找起火点,发现后要注意保护。在参加保护纵火现场时,灭火中要注意听取周围群众的议论,往往在收集群众的反映中可以获得很有价值的线索,比如有关火势、风向、气味、异响、起火部位等方面情况。

6、  抢劫案现场的保护

抢劫案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对于这类犯罪现场保护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注意现场中犯罪潜伏、袭击被抢对象的路线、逃走的痕迹、足迹,发现痕迹后要划出范围,避免破坏;二是现场中心及周围一般会遗留搏斗中遗失的物证,如撕打中钮扣的脱落,出血后血滴的溅落,毛发的脱落等;三是要及时询问被害人,如案件刚刚发生,估计罪犯潜逃不久,还要立即组织人力追捕,不能消极等待公安机关派人来处理。

在各种现场维护过程中,还必须注意:一是在人命案现场(如杀人、伤害、投毒、纵火等),要及时抢救受伤者,这既包括受侵害爱人。也包括犯罪分子,如已生命垂危者,在给予适当抢救的同时,还应注意向其询问有关案件情况;二是清理、排除还在扩散,

继续造成危害的危险因素。如火焰未熄、毒气蔓延,未爆炸物品时,以防案件事态进行进一步扩大,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常识

 

第一章    总则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侵犯公私财物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以处罚。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处罚适用对象及年龄: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失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3、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4、  醉酒的人在醉酒的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5、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1节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破坏依进行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   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它物品的;

(三)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   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   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   投放虚假的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三)   扬言实施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结伙斗殴的;

(二)   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2 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作,买卖、存储、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细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的、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一定下拘留:

(一)                  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址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以下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   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惑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 人身安全的。

(二)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   捏造事实诬告他人陷害人的,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打他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能力的被抚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1.情节轻重和对社会危害大小不同。犯罪情节重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触犯的法律不同。犯罪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触犯《条例》。

  3.应当受到的处罚不同。犯罪应受刑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常识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但是,在保护的同时又造成了不法侵害者一定的损害。因此,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滥用防卫权,无限扩大对对方的损害,不仅达不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目的,还会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应有的损害,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不法侵害和防卫两个方面的条件。

 

1.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条件

 

(1)必须有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正当防卫。所谓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就是说,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行为主观想象和推测的,而是客观存在的。
(2)
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这个条件说的是正当防卫的时机问题。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发生并尚未结束。此时,不法侵害行为处于实施阶段。譬如,杀人犯正举刀向被害人砍来,盗窃犯正在撬门扭锁。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都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实施的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2.
正当防卫的防卫条件
  防卫行为是由不法侵害行为引起的,它包括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两个条件。

1)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这一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针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他人进行。正当防卫目的在于排除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采取给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的方式进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及精神病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情况紧迫的,可采取紧急避险。

(2)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判断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一是要看防卫行为是否能有效制止住不法侵害;二是要把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进行比较,凡是经综合分析认为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性质强度、手段等方面大体相当,即可认定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否则,为了保护轻微的合法权益,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能用较缓和的防卫手段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而是采取激烈的,强度很大的手段的,就是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上述正当防卫的两个方面的四个条件,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缺一不可,只有这两个方面的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正当防卫才能成立。否则,就是非正当防卫。
(
)常见的非正当防卫

  非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某个条件的“防卫”。非正当防卫属于不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常见的非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要针对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实际不存在,只是由于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想象或者推测存在着不法侵害,并对想象或推测中的侵害人实行侵害的行为。

2.
防卫挑拨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是侵害人主动发起的,防卫人被迫进行防卫,以避免损害。防卫挑拨,是指不法侵害的行为人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先对自己实行袭击,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的一种行为。

  3.不适时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才能实行。不适时防卫,是指针对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所进行的“防卫”行为。它包括两种情况,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4.局外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局外防卫,是指防卫者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人实行的侵害行为。

  5.抗拒防卫

  正当防卫是合法权益的保卫者,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反击。对实行合法行为的人,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抗拒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非法利益,而对执行职务或其他实行合法行为的人所进行的抗拒、侵害行为。例如:逃犯抗拒公安人员的追捕。

6.互殴行为
  正当防卫的双方,一方是不法侵害者,另一方是合法权益的保卫者。如果双方都有互相侵害的故意,都实施了不法行为,则都属于不法侵害者,双方都无正当防卫的权利。互殴行为,是指双方互相殴斗的行为。

  7.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给对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
)正当防卫在保卫工作中的意义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对于我们做好保卫治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
正当防卫可以保证我们有效地履行职责,积极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正当防卫既是我们一项合法权利,也是我们为国家和社会应尽的法律义务,是光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我们在保安工作中,当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时,就可以正当防卫为武器,排除不法侵害,确保我们单位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尽到我们应尽的职责。

2.
正当防卫能够起到预防违法犯罪,保证社会安定的作用

  根据正当防卫的规定,任何公民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依法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不负法律责任。这样就使那些图谋不轨或胆敢以身试法的分子,感到恐惧,有所震慑,使其不敢或轻易地进行危害社会的活动,从而起到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作用。

3.
正当防卫有利于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社 会主义法制

  正当防卫,一方面鼓励公民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一方面又要求公民严格遵守正当防卫的条件,防止感情用事,滥用防卫权,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以致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紧急危险的威胁。这里说的危险,一是指他人的不法侵害;二是自然界力量的危害;三是动物的侵袭等。对合法的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2.
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而不是危险尚未到来或者已经过去,在这种迫在眉睫时刻,才可实行紧急避险。

      3.
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而实施,否则不成立,也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4.避险行为必须是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

  5.紧急避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是假想的或推断的。

      6.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损害他人的利益必须比保全的利益为轻,否则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以保全自己或者其他权利为由,而逃避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为此造成后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金鹰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1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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