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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释义与适用指导((第一章 第二条)

录入: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年9月4日  阅读:127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释义与适用指导】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保安服务的基本含义 
   保安是保护自身权利的一种手段,即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保护自身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解除安全威胁的手段。我国学者普遍认为,保安是保护安全、保障安全的意思,是指保安机构与保安人员为了保护客户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安全事项从事的相关活动。
  在本条例颁布之前,我国一些规范性文件已经对保安服务的含义作了一些探索性规定。有关文件指出,保安服务是指新型的社会治安防范形式,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辅助措施。《保安服务操作规程》指出,保安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安服务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的环境特点和要求,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采取巡逻、门卫、守护、押运、技术防范等形式,为客户提供安全的相关服务。 
  本条例在对先前一些规定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当前保安服务业所处的具体环境和实际情况,对保安服务作了具体界定。对特定词语的含义进行界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用高度概括的语言把被定义对象的本质特征表达出来;一种方式是把被定义对象的主要内容表达出来,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其含义。在立法过程中,立法工作者对两种方式都作了尝试,并反复听取了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考虑到保安服务实质上是一种平等圭体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公权力范畴,其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反映出了其本质特征,再用高度概括的语言进行界定就存在同语反复的问题,因此,在反复研究、听取意见之后,本条例最终采用第二种方式对保安服务进行界定,即把被定义对象的主要内容表达出来,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其含义。
  二、保安服务的主要内容
  保安服务主要包括门卫、巡逻、守护、秩序维护、押运、随身护  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一)门卫  
    门卫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居民社区等雇请保安  员,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进出本单位有关场所的人员、交通工具和物品等进行看护的行为。
  一般来讲,门卫的主要职责是:(1)严格执行进出管理制度。对进出本单位的人员、交通工具和物品都要按照规定询问,并做好登记,以备查对。(2)严格收发登记手续。按照要求发放报纸、信件、电报及各类杂志等。对急件、汇款单要妥善保管,及时转送。(3)严格执行接待和会客制度。对外来人员要咖助做好接待。(4)维护好单位大门附近的治安秩序。要熟悉本单位及周边治安环境情况,熟练使用治安、消防报警电话和消防设备。发现进出本单位的可疑人员,应及时查问,并立即报告。遇到紧急事件政于负责,大胆采取应急措施,同时要及时汇报或者向公安机关报警。(5)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定时开关大门。(6)要忠于职守,不擅离职守。因故请人代班,必须事先得到批准。工作时要做到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不借故刁难,不以职谋私。
 (二)巡逻 
  巡逻是指巡查警戒,以保安全,可分为定时巡逻、随机巡逻等形式。相对于门卫而言,其流动性较强。巡逻时,要按规定着装,佩带执勤用具和标识,要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有效巡逻,巡逻时不准大声喧哗,不准玩弄执勤用具。要自觉履行职责,按时到岗,办好交接手续,并填好登记表。
  一般来讲,巡逻的主要职责是:(1)维护巡逻区域的秩序,遇有违章者进行劝阻,对其说明原因和正确做法,对不听劝阻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灵活、机智、冷静地及时处理。在工作中避免发生矛盾和冲突,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或有故意闹事情况发生时及时上报。(2)检查、发现和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险情。遇有故障、火警、爆炸等事故险情,应立即抢救、排除,同时向上级报告。发现异常情况,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3)预防和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抓获现行作案人员,切实保护案件、事件和事故现场,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三)守护 
  守护是指看守保护。守护对象范围较广,可能是一片广阔区域,可能是一幢建筑物、构筑物,也可能是一个具体的房间或者某个具体的物体。因护卫对象不同,采用的方式也不同,甚至可能是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在工作内容上,守护和门卫、巡逻有一定的重合。守护工作要特别注意坚守岗位,不许脱岗、睡岗、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要做好交接班工作,避免出现空岗现象。 
  (四)秩序维护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是物业管理活动的一种。本条例在制订过程中,立法工作者对《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了认真研究,在具体用词上与其作了衔接,因此本条使用了秩序维护的用法。
  秩序维护是个广义用语,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内容:(1)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统一着装上岗,树立良好形象。(2)全面掌握本区域的各种管理规定,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做好小区的治安防范工作,保证小区安全,加强治安巡逻检查。(3)认真做好门卫日常工作,基本熟悉并掌握小区业主的基本情况,按照规定严格控制与本小区无关车辆及人员的出入,并做好相关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4)每班值勤人员必须按时上岗,严禁离岗或无故脱岗,若值勤时因玩忽职守给业主和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或者人为造成事故的,当班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5)白天不定时流动巡迓小区及周围情况,夜间巡视检查每次都要做好当班巡视情况的详细记录,交接班时,交班人要将当班巡视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接班人。(6)当班人员在巡视检查时要认真负责,发扬正气,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7)对待社区业主要礼貌待人,规范服务。
  (五)押运 
  押运是指运输货物时随同监督、照管。根据押运人员是否配备武器,可分为武装押运和非武装押运。考虑到配备武器既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有效威慑,也对社会公众的安全具有一定的威胁,是把双刃剑,因此,我国对配备武器的武装押运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才可配备武器实行武装押运,在实行武装押运时还要遵守相关制度。 
 (六)随身护卫 
  随身护卫是指保安服务公司接受客户单位委托,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指定的特定人员提供贴身护卫,保护其人身安全,使其正常的工作、生活免受意外干扰。随身护卫服务是被动性、防御性的,保安员不具有执法权,不能事先主动对他人采取强制措施。随身护卫服务属于民事服务范畴,承担随身护卫任务的保安员不具备国家执法人员的权力,不得限制社会公众的人身等自由。保安员与客户单位、社会公众一样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只能根据情况采用恰当的方式完成任务。
  目前,随身护卫主要是力社会名流、演艺和体育明星、商业成功人士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士等提供随身安全服务。例如,2006年8月2日,在北京东方君悦大酒店举行的“护鲨行动从我做起”活动中,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外事分公司为篮球明星姚明、体操王子李宁和著名歌手刘欢提供了10人的特种保安护卫。 
  本条例对随身护卫作了严格的规范。一是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二是对保安员的服务行为在制度上作了严格规范,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不得侮辱、殴打他人,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不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不得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如果保安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私人豢养打手和随身护卫的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淡。如果私人豢养打手从事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厉打击。
 (七)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民事行为,不同于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它是指保安服务公司应客户单位的要求,派出保安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客户单位的要求,采用必要的方式,对参与特定活动的场所、人员、交通工具和物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形进行检查的行为。根据要求的不同和场所、人员的差异,安全检查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如果安全等级较高,可对有关场所、人员、交通工具和物品进行全面检查;如果安全等级相对较低,可采取仪器安检或者抽查等方式进行安检。在这一方面, 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 例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八)安全技术防范
  安全技术防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技防,这是相对于人防而言的,它是指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单位的要求,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和其他科学技术手段,建立具有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及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软件,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安全防范系统主要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使用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九)安全风险评估 
  安全风险评估是指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单位的委托,依照一定的标准体系,对客户单位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分析测评,指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并提出相关建议的活动。
  在制定本条例过程中,立法工作者和公安部门的同志详细研究了保安服务的基本形态,归纳出了以上九种。 这九种形态基本能够涵盖目前保安服务的种类。 但是,保安服务是否永远就是这九种,以后是否还会有新形式的保安服务出现,我们并不能给予肯定的答复。为了给实践发展、创新留有一定的空间,并使法规本身保留一定的灵活性,本条例在上述具体形态之后用了“等”字。
  三、关于保安服务的分类 
  本条例把保安服务区分为两种,一种是经营性的,即专门从事保安服务的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向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以获取报酬,其活动以满足其他单位的安全需求为主。另一种是非经营性的,从事保安服务主要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安全需求,不能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本条例之所以将保安服务区分为两种,主要是从保安服务的性质和社会需求的不同考虑的。保安服务是一种非垄断的安全保卫服务,其存在形式多样,只要能够合法满足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都是允许的。有的具备条件的客户单位希望通过自身的力量来解决安全需求,有的客户单位希望通过建立自己的保安队伍解决安全需求,乜有的客户单位希望通过聘请专业保安力量解决安全需求。因此,本条例将保安服务区分为以上两种。考虑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安全保卫工作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安全需求,不能对外提供保安服务,只能对内部提供保安服务,可以合并概括,为了与保安服务公司相区分,本条例将其统称为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由于定位不同,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从业规则上也有一定的差异。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获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该方面业务,在提供保安服务时要遵守一系列的严格制度约束。本条例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要求相对较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自开始、停止提供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撤销备案;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四、保安服务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关系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2)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3)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4)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6)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9)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本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范对象、调整范围有着较大差异,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人员的管理和保安员的管理是不同的,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要是依靠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全方位地满足本单位的各项安全需求。而保安服务是通过外聘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或者单独聘请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在本单位的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保安服务的关系是互相补充,而非互相排斥。使用保安服务并不意味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可有可无,贿二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单位的安全。 
  五、本条例与《物业管理条例》的关系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国务院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该条例也对物业管理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作了规定。 
  目前,我国有关物业企业雇用的保安员人数众多,这部分保安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实践中出现r很多问题。本条例制定的目,的之一就是加强对这部分保安员的管理.因此,本条例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员的管理也纳入调整范围。凡是雇请保安员的物业服务企业,该企业和雇请的保安员在遵守《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同时,在从事保安服务时,还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要求,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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